要求法律培训内容的知识产权归采购人,合理吗?(45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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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2021年7月实施以来,政府采购项目涉及的知识产权权属问题引起了采购人的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到底归属采购人或者供应商?还是归采购人和供应商共有呢?怎样的要求才是合理的呢?本期音频就结合一个案例和各位同行聊一聊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如何规定知识产权权属问题、如何避免相关争议的发生。
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某市司法局为推进普法教育工作,拟采购针对该局基层干部的在线法律培训服务,经评标委员会评审,一个长期从事法律培训的专业机构中标。在签订合同时,采购人提出:因为该市以后还要开展类似的法律培训活动,合同中要载明此次采购项目中涉及的法律培训课件的知识产权归采购人所有。而中标的法律培训专业机构则不同意,理由是:招标文件拟定的合同文本中并没有这一要求。供采双方因此僵持不下。
本案例争议的实质是,由于未对采购项目涉及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在采购文件中作出明确约定,引发的纠纷。知识产权到底归谁呢?从采购人角度来看,其基于节约财政支出的考虑,要求在后续法律培训中继续复用本次采购法律培训的内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而从中标人的角度来看,作为专门从事法律培训的专业机构,法律培训课件的内容是其赖以生存的“饭碗”,前期该机构为了课件的研发,师资遴选、邀约、沟通,录制,剪辑,包装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如果放弃了对课件的知识产权,意味着为了这一单生意,其在后续的法律培训中不得不放弃这一课件,对于中标人来说,这显然是难以接受的。
亚利需要强调的是,对于无形的智力成果来说,依据《民法典》第六百条,除合同双方另有约定的,知识产权并不随合同标的物转移而自动转移。因此,政府采购涉及知识产权归属问题的,应当预先在采购文件拟定的合同文本中予以约定。本案例中,采购人如果想拥有该培训课件的知识产权,就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事先载明,这样供应商可以根据自己的承受意愿决定是否投标响应。在招标文件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到了签订合同的时候,才提出知识产权归采购人所有,是不合规的;如果因为这一点签不了合同,应当由采购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案例的这种情形,知识产权的归属是明确的,即归中标人,也就是为那家法律培训机构所有,并不存在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的情形,采购人不可以废标重新采购,只能签订并履行合同。采购人后续培训工作中,如果使用或者对中标人培训课件进行修订、改编、出版,甚至互联网公开传播等行为的,应当另行获得中标人同意,并支付一定费用。采购文件的这一疏忽肯定会影响采购项目的执行效果和财政资金的效益,采购人应为自己的不专业、未尽责承担不利的后果。
如果说,采购人吃了苦头,长了教训,碰到类似法律培训项目就一刀切在采购文件里载明:本次采购涉及的知识产权一律归采购人所有。这样的约定是否就合理了呢?
亚利认为:类似法律培训项目,其本质是采购培训服务,涉及到供应商如何进行培训、考试、答疑等,一般情况不涉及培训资源(课件)采购,要求培训资源知识产权归采购人是不合理的。如果采购人采购的是培训资源,采购人可以通过支付专利、知识产权费用进行购买。此外,法律培训项目对供应商的专业服务水平有一定要求,这意味着,供应商要为专业课件付出大量的心血,仅仅为了某一个省市或者某一个单位的后续法律培训,就要求其完全放弃对课件及其内容的知识产权,未免过于苛刻;也不尊重市场规律,不利于鼓励行业向上向优发展;同时也不符合采购需求设置要“科学、合理”的宗旨。因此,采购人对知识产权的主张基于采购项目需求应当合理、适度。因此,可以在采购文件中载明:供应商应当允许采购人在后续类似培训活动中,针对特定的培训对象、范围,合理使用或者对课件进行必要的修订、改编等加工行为,不一定要死咬着非要供应商交出知识产权。采购人在后续工作中,也应尊重供应商的专业付出和权益,不得侵害供应商的知识产权。
各位听友,你对本期音频的观点有任何意见可以在留言板中留言探讨。为了更好地帮助中小企业把握好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本人和曹石林老师编著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500问》一书已经与大家见面,欢迎感兴趣的听友扫码下单订购。